几种常见行政案件笔录的制作方法
(一)殴打他人案件
1、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。
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坏情况进行详细记录,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。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。
2、询问被害人,制作询问笔录。
问明发案时间、地点、起因、经过、后果、违法嫌疑人身份、体貌特征及见证人情况,是否使用凶器,使用何种凶器。
3、询问违法嫌疑人,制作询问笔录。
(1)问明发案时间、地点、手段和过程;
(2)问明动机和目的,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;
(3)问明是否使用凶器,使用何种凶器;
(4)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;
(5)共同作案的,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,从而分清主次,区分责任。应当注意,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。
4、询问证人,制作询问笔录。
了解案件事实情况。
5、进行伤害鉴定。
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。鉴于我市实际情况,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,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:
一是受伤程度较重,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;
二是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;
三是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;
四是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。
6、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,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,应当进行辨认,并制作辨认笔录。
组织辨认时,要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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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盗窃案件
1、询问被害人(单位),制作询问笔录。
问明被窃时间、地点、经过,如何发现被窃,被窃物品的数量、特征、种类、购买时间及价值,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、面值、张数,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。
2、询问违法嫌疑人,制作询问笔录。
(1)问明作案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动机、目的、预谋和实施过程;
(2)问明窃取财物的数量、品种、规格和型号,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;
(3)问明赃款、赃物的下落,进行销赃、窝赃,用赃的人员、地点以及退赃情况;
(4)问明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;
(5)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。
3、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,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。
4、制作现场笔录。
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、指纹、物品等。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。
5、收缴作案工具,依法予以没收。
6、被窃物品应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。
估价鉴定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主要证据。鉴于我市实际情况,暂不要求每起偷窃案件都作估价鉴定,但不作估价鉴定的案件必须有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估价鉴定:
(1)被窃物品价值有可能超过盗窃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;
(2)当事人对被窃物品价值有异议并提出作估价鉴定申请的;
(3)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;
(4)办案单位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作估价鉴定的。
7、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。
如购物发票等附卷;查获的所有赃款、赃物应拍照片附卷;被窃物品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时,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返还物品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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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卖淫、嫖娼案件
1、现行抓获卖淫、嫖娼人员的,应制作现场笔录
提取安全套、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、嫖娼款项的帐单等书证,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。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。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、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,将原物依法销毁。
2、询问卖淫、嫖娼人员,制作询问笔录。
(1)问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双方如何结识、讲价及交易的具体过程,嫖娼人员支付的钱物的具体数额;
(2)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;
(3)问明卖淫、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、嫖娼,是否有性病;
(4)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,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,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,以及安全套、性药等物品的来源,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行为;
(5)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,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。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。
3、询问有关知情人,制作询问笔录。
4、卖淫、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,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。
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卖淫、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,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。
5、以营利为目的地进行手淫、口淫行为的,应按卖淫、嫖娼予以处罚。
6、组织、强迫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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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赌博案件
1、询问参赌、设赌、司赌人员,制作询问笔录。
(1)问明赌博时间、地点,参赌人员的数量、姓名及相互关系,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,赌注大小,携带赌资多少,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,是第几次赌博;
(2)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、用途;问明司赌人员与设赌、参赌人员的关系,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,怎样进行利益分配;
(3)问明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;
(4)各参赌人员口供的相互印证。
2、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制作现场笔录,依法扣押赌具、赌资,赌资应逐人分清,分别扣押。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,单独扣押。结案时,赌具、赌资应予没收。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。
3、利用电子游戏进行赌博时,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。
对于明知是赌机并负责赌机维修、上分退分、收款的服务人员,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。对于设赌机的业主,应当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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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吸食、注射毒品案件
1、询问吸食、注射毒品人员,制作询问笔录。
(1)问明吸食、注射毒品的时间、地点、毒品的来源、种类、数量(剂量),采用何种方法、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、注射过程;
(2)问明主观过错,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;
(3)问明毒资的来源,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。
2、对现场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,结案时予以没收,交有关部门销毁。
3、吸食、注射毒品成瘾的,应予以强制戒除。
“成瘾”认定标准是:有证据证明其吸毒,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;对曾经吸毒,但有证明没有继续吸毒,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的,不认为“成瘾”。对尿样检测呈阳性,但吸毒证据不足的,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,有条件的可作药物催瘾医学试验,然后作出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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